提到阴阳合同,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可能都是“某爽”“某冰冰”“巨额片酬”“明星”……动辄几个亿的罚款,让人觉得阴阳合同离我们很是遥远。
但实际上阴阳合同并非演艺圈的“专属”,在房屋买卖、建设工程、股权交易等领域,在企业经营中,阴阳合同十分常见。实务中,纳税人通过签订“阴阳合同”偷逃税款,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,甚至是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在少数。
日常中大家熟知的阴阳合同,就是指一份金额较小的“阳合同”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;另一份金额较高的“阴合同”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,彼此对其秘而不宣,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。
很多人认为,双方当事人实际签订了“一阴一阳两份合同”,才算是阴阳合同。但事实上,阴阳合同存在的形式很多,除了商事合同之外,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等都可能作为“阴合同”的表现形式。
实务中,阴阳合同常出现在涉及个人收付款的情形中,也有部分企业可能因为种种原因,或主动或被动地签订了阴阳合同。
江某为A公司介绍了一个工程项目,获得工程介绍费600万元。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,这笔介绍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,应纳入综合所得的计算范围,适用最高45%的累进税率。
但在实际操作中,江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,约定A公司以600万元的价格,收购江某名下一家公司的股权(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,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将会极低)。由此,江某与A公司之间,从“介绍工程项目”变为了“个人股权转让”,江某原本的“劳务报酬所得”也经过伪装成为了“财产转让所得”,适用20%的税率计征个税。
案例中,江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隐瞒真实交易的合同,将真实的业务“改头换面”,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及较强的隐蔽性。
哪怕江某缴纳了个税,其适用的所得性质也并不符合实际情况,属于故意少缴税款。同时,若A公司在取得了江某名下公司的股权后,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注销公司、将相应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,很可能因其“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”而受到质疑。
何某是X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,计划将自己手头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以7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。
为了偷逃税款,何某与许某协议签订了一份“形式”合同,约定股权交易价格为4000万元。除此之外,他们又私下约定,许某将剩余价款陆续给何某及其家属的银行账户汇款,共计要转款3000万元。
在这个案例中,何某与许某虽然没有在“阳合同”之外再另外签订一份商事合同,但他们沟通此事时留下的聊天记录、录音等,都已经事实上构成了“阴合同”。
一般来说,在经过授权之后,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调取个人银行账户、第三方支付软件的收付款明细。因此,股权交易的双方哪怕签订了低价的“阳合同”、再通过私户实际履行了“阴合同”,只要税务机关调取相关银行流水记录,就能轻易发现其中的猫腻。
前段时间,多位自然人投资人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状告某上市公司“连续数年财务造假、虚假披露”。法院审理后,判决该上市公司赔偿50000多名投资人的损失,共计约24亿元。
经法院核查,通过仿造、变造增值税发票,虚构业务进而虚增营业收入,是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之一。
实务中,部分上市公司为了有份“漂亮”的财务报表,铤而走险,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。在这个过程中,往往伴随着“阴阳合同”。
值得一提的是,不少人都认为“企业哪怕虚增了营业收入,只要缴纳了相应虚增部分的税款,让它虚增的收入在形式上符合了税法的规定,就不会有很大的风险”。但事实上,企业这样的做法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,一旦被发现,企业将为其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很大代价。
签订“阴阳合同”是一种违法行为,合同的双方都可能面临主管部门的巨额罚款,甚至可能涉嫌构成逃税罪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刑事犯罪,当事人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建议无论企业还是个人,都不要铤而走险,因小失大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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